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网络保护”专章回应了社会关切,对网络沉迷等问题作出规范。
进一步强化企业和政府责任
刘修文认为,“网络保护”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体现了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立法导向,但这些规定还比较笼统和原则,需要进一步突出和强化对网络游戏的管控,进一步强化网络游戏开发商、服务商、网络平台等相关企业的责任和家长、学校、教师以及政府部门等的监督管理责任。
刘修文建议,进一步强化和明确网络游戏相关企业的责任,并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进一步细化修订草案第六十条关于游戏开发商、服务商、网络平台等相关企业的责任,例如企业的内容审核、平台管理责任等,最好以条款列举的方式细化企业的主要责任。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明确行业协会在制定和执行行业标准、行业规范,监督评价管理以及向用户提供建议等方面的职责。
除了企业,政府部门也要承担起监督的责任。
吕世明委员说,网络游戏的经济产值已经达到2000亿元,形成了经济支柱。成为经济支柱是好事,“但如果忽略依法依规依情依理管理和规范,就全都往钱上看了。某些经营管理部门从抓经济效益角度讲,可能往往偏重经济效益,而忽略了社会效益。”现在,如果未成年人因为沉迷网络游戏产生了不可想象的社会问题,可能以任何代价都埋不了这个单。
像整治毒品一样整治有害网游
李飞指出,法律应当规定,所有面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必须事先审批才能上线,不能简单地实行分级由经营者自己管理。凡是可能成瘾的,都不能上线。同时,受害青少年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这些服务商。网游产品也是产品,任何提供的产品有缺陷,对用户造成损害,就是无过错责任,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部门在执行中发现漏网上线的网络游戏造成损害,发生请求赔偿案件达到一定程度的就说明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必须责令关闭这些企业,吊销其执照,而且永远不许在网络上提供产品。如果这次我们不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作为立法机关就愧对我们的后代。”李飞说。
郑功成直言,制造、传播损害少年儿童的网络游戏等于是制造、贩卖毒品,两者本质上并无区别,如果毒害少年儿童的网络游戏得不到惩治,就等于纵容网络制毒、贩毒。因此,后面的法律责任普遍太轻。一般对违法者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才5万元以上。这样的惩治力度,不足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郑功成说,法律责任中没有一条提到刑责,比如网络游戏,“我认为有的就应该用刑事处罚,没有刑事处罚,光经济处罚,本法的震慑力不够,希望在法律责任中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应该依刑事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
法律中为未成年人开放的网络游戏必须事先审批才能上线这一条例的增加将会从源头上进行干预。防止未成年人过度沉迷,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网络环境,需要政府、企业和家庭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