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消息,游戏直播内容是否应当作为单独作品,并受到著作权保护?面对游戏厂商,游戏主播的权益应该如何保护?近日,在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所“数字经济中的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研讨会上,清华大学法律与经济研究组发布了《游戏直播的法律经济学实证研究报告》,就上述问题发表了观点。
报告认为,游戏主播已成为游戏直播内容的创作者,而在“用户创造内容”的竞技类游戏直播中,游戏直播创造的社会价值更多地来源于游戏主播,而非游戏厂商,此类游戏直播可以构成合理使用。应采取措施保护游戏主播独创性智力成果。
报告指出,游戏版权授权市场可能出现拒绝授权、授权时高价挟持等现象,游戏主播、游戏厂商与直播平台之间有时难以成为平等的市场主体,游戏主播的独创性智力成果和游戏直播平台的专有性投资难以得到保护。这可能导致游戏版权授权市场出现失灵,甚至出现部分企业垄断的现象。
该报告分析了某直播平台近半年的游戏直播数据,通过计量经济学工具计算出不同主体对游戏直播价值的贡献,发现游戏主播对游戏直播的社会价值具有突出贡献。
研究通过直播观看情况、游戏主播收获的关注度、游戏主播的收入等指标衡量游戏直播的社会价值。研究发现:直播的游戏种类、直播时间等因素对游戏直播社会价值的影响并不显著,而游戏主播个人的特征对游戏的各项社会价值均有统计上显著的正面影响。
因此,该报告认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游戏主播利益,从而激励其原创贡献,更好地平衡游戏直播中各主体的利益。
该报告建议,可以参照“法定许可”的方式,对游戏版权方的版权加以限制,通过国际通行的“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来进行许可谈判。可以适当干预上游市场的主观定价权,保证游戏主播的可参与性,为游戏直播市场创造合理竞争的条件,避免市场因出现垄断势力而失灵,从而更好地激励创作,提升受众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