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案件开始增多,逐渐成为直播行业发展面前的一大挑战。
相关案例的矛盾集中体现在,比如直播画面是否有版权?截取他人游戏视频画面是否构成侵权?由于司法层面没有明确的法令条文,来界定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的侵权标准,因此现有的局面下,各方对于其中的标准众说纷纭。
网络游戏动态直播画面是否有著作权?
在今年年初的一起与直播侵权有关的案件中,游戏开发商就以某直播平台未经授权直播旗下游戏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其提起诉讼。那么直播过程中展示出来的游戏画面究竟是否享有著作权?
北京大学杨明教授认为,游戏动态画面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下的作品,著作权主体涉及游戏开发商,运营平台(代理商、发行商等)。原则上应当赋权给开发商,但允许开发商与运营平台之间进行权利归属的相关安排。
对外经贸大学卢海君教授对此比喻称,网络游戏是网络游戏直播、短视频等衍生行业“奶娘”,万丈高楼平地起,应该给奶娘付费。此外卢海君并不认同游戏直播是转换性使用、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的说法,“一部小说或者剧本拍成电影是不是转换型使用,按理讲应该是,但为什么不能认为是合理使用呢?原因很简单,因为不管是美国的四要素说,还是三步检验法,包括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均是各个因素在一起综合评判的,转换性使用不等于合理使用。”
涉及到网络游戏及其衍生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律师认为,其保护路径共有两条。第一是将网络游戏中的元素作为独立的作品进行保护,如引擎作为软件作品进行保护,网络游戏中的美术、文字、音乐、游戏规则等满足独创性时亦可获得保护。第二,从网络游戏整体保护的角度,网络游戏在终端设备上运行所呈现出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可归入类电作品进行保护。
游戏短视频侵权该如何界定?
近两年,短视频平台的高流量有目共睹,平台方也推出各种扶持政策,吸引内容创作者入驻。而这其中,又该注意哪些侵权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陶乾副教授提到,短视频强调社交性、共享性和互动性。用户看短视频的同时,会切换到播主的直播平台,电商平台。短视频平台更重视内容的共享性、社交性与互动性,平台提供了软广告植入、虚拟礼物打赏、视频推广等服务,粉丝与播主之间可以互动,可以通过平台获得粉丝打赏、电商推广与平台补贴等多种收入。
目前游戏短视频多是截取游戏运行的画面片段,对于这类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必须注意到,我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条款是封闭规定的,我们在这个问题的判断上必须关注到行业生态、经济利益链条与平台的商业模式。
播主的游戏短视频内容如果构成侵权,平台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在“红旗标准”下,很多短视频平台的游戏内容是商业机构、网红大V等发布的,甚至平台还做了推广,这相比普通用户发布的短视频内容,应该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平教授则指出,各直播平台之所以开展游戏直播业务,是因为他们看到了这一商业模式蕴含的巨大经济利益,并可以通过用户打赏、广告和流量等多种方式来变现。
而只要是出于商业目的游戏直播行为和游戏短视频传播行为,不管玩家或者主播在这一过程中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贡献,是否形成了新的作品,都必须获得游戏著作权人的在先授权。以游戏短视频为例,不管你截取的短视频画面有多短,只要你是用于商业传播,就必须经过授权。游戏开发商不会限制普通玩家去玩游戏,但他是有权利去限制别人商业化的利用自身开发的游戏作品,限制别人利用自身游戏作品从事搭便车等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
结语
会议最后,北京大学盛杰民教授认为,游戏直播行业是一个全新的产业,就像当年的网约车一样,有的人接受起来容易,有的人接受起来就有一定的难度。但是有一点很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对这个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这里面有游戏开发商,有游戏玩家,直播和短视频的博主,还有平台和主播公会。不同的角色对于内容授权的态度会因为立场的不同而有截然相反的诉求。甚至有人会说你不授权给我,就是滥用你的权利,就是垄断。
在他看来,新行业需要了解足够的信息才能做专业的判断,过程中也要秉持宽容、谨慎的原则,要给新事物发展的空间,不能管死,要给产业充分发展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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